各区人民政府,功能区,管理区,市府直属各单位,为加快完成我市城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移交工作,加 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的用电管理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城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移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力度
根据《关于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讪知》(珠府 办[2001] 101号)等文件的有关精神,我市城区仆:宅小区供 电设施移交工作由市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。市建设局、珠海电力工业局、市国土资源局、 市物价局、香洲区建设局、香洲区物业管理办等相关单 位,要于10月20日前抽调人员到市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,专责协调落实我市城区住宅小 区供电设施移交工作。
二、认真做好城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交接工作
珠海电力工业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,按《珠海市住 宅小区供配电技术标准》的有关技术要求,对市区范围内 的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情况进行调查,对符合要求的住宅小 区供电设施先予接管,并与住宅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 司签订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;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 小区供电设施,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,报市推进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,以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 义通知住宅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按整改意见在规定 时限内完成整改,并经验收合格后再办理交接手续。在移 交之前,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仍由住宅小 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。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不配 合、故意拖延移交供电设施的住宅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 公司,由行政主管部门釆取吊销其在珠海开发房地产项目 资格或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等措施予以处罚,性质严重、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、齐心协力推进城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移交工作
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珠府办:2001]101 号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年第84号的有关精神,顾全大 局,互相支持,加强协作,共同做好我市城区住宅小区供 电设施移交工作。各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要 及时为电力部门提供详细、准确的小区居民入住情况、电 费抄表情况和电气技术有关资料,协助收集和派发住户的 用电开户和报装等资料。电力部门须于12月底前实现市区 范围内所有小区居民住宅用电按统一电价直接抄表收取电 费,并完成小区供电设施的移交工作。
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—年十月十二日
主题词,城乡建设电力管理通知
抄送:市委各部委办局,市人大办,市政协办,市纪委 办,珠海警备区,市中级法院,市检察院,口岸查 验各单位,各人民团体,各新闻单位,中央和省属 驻珠海有关单位.
琰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12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