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市、县(区);自治县物价局,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: 现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3] 2279号)转发 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,请一并遵照执行:
一、严格执行《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 取供(配)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计价格 [2002]98号)及本通知的要求,停止收取各类用电的 供配电工程贴费。
二、对2002年1月1日前申请报装或增容的用户,供 用电双方己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 的,继续按原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。
三、对申请新装或增容双回路或多回路(含备用电 源、保安电源)的用户,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
前,供电部门除免征供电容量最大供电回路贴费外,对 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;如供电容量最大 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,则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, 其余回路应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。
四、临时用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签定有关合同,预 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。3年内结束临时用电的,预 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;确需超过3年的,由供电企 业和用户另行约定。2002年1月1日前申请临时用电并己 交纳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,仍按计投资[1993H16号文 件第104款规定执行。
五、 对于200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规定交纳的贴 费仍按计价格[2002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六、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预交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 同标准,具体标准见附表。
七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 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、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 业务支出,不得挪作它用。
八、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
附表:广东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 收标准表
广东省物价局
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
主题词:电力价格管理 通趾
抄 送:省发展改革委、经贸委、财政厅,省物价局直属分局
附表
广东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表
用户受电电压 等级(kV) 用户应交纳的 费用(元/kVA)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 工程应交纳的费用
(元/kVA)
0. 38/0. 22 | 270 (250) 220 (200) |
10 | 220 (200) 160 (150) |
35 | 170 (150) 90 (70) |
63 | 110 (100) |
110 | 90 (70) |
说明:1、括号内的数字为山区县用户执行标准,山区县以 省政府公布的名单为准。
2、 地下电缆供电工程的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.5倍 执行。
3、 凡供电接入点的电源侧线路为地下电缆的,由该 供电点接入的用户按地下电缆标准交纳高可靠性 供电费用或临时接电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