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房地产开发企业,单项验收责任单位:
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颁布的《珠海市商品住宅 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已于 2001年2月1日正式实施,现就实施《管理办法》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:
一、符合下列情况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(包括商住综合 楼,下同),其建设单位必须在2001年8月15日前向市建委 房地产科补办综合验收预登记手续,领取《珠海市商品住 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手册》)。
1.《管理办法》颁布实施以后新开工但未办理综合验 收预登记手续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;
2.《管理办法》颁布实施以前已经开工但至本文发文 之日仍未竣工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。
二、以上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补办预登记手续前已有 部分工程单项验收合格的,建设单位可持验收证明文件向 相关的单项验收责任单位(各专业管理部门)补办手续,由 单项验收责任单位在《管理手册》相应栏目签署单项验收 意见。
三、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(详见附件)包 括政府原来未有强制规定验收的单项工程,如」室外排水 排污管道、道路、路灯、环卫设施等均须进行单项验收。 各单项工程完成后,建设单位须向相应的单项验收责任单 位申报单项验收,单项验收合格的由单项验收责任单位在
《管理手册》相应栏目签署单项验收意见。单项验收不合 格的,各单项验收责任单位责成建设单•位进行整改。
四、自2001年9月1日起,建设单位必须持所开发的商 品住宅建设项目的《管理手册》方可向各单项验收责任单 位办理报建、竣工验收以及《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》等手 续。各单项验收责任单位应认真核对《管理手册》,对没 有《管理手册》或《管理手册》内容与所申报项目不相符 的,不予办理有关手续。
五、斗门县(斗门区)、三灶区(金湾区)的商品住宅竣 工综合验收工作由斗门县、三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
《管理办法》及本通知要求执行,香洲区及其它管理区的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委负责。
附:单项验收责任单位及基本要求
珠海市建设委员会
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
抄报:林行道副市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