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委(发展改革委)、物价局、 经贸委(经委),国家电网公司、南方电网公司:
《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(配)电 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2]98号)下发 后,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。根据各地反映 的情况,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:
一、停止征收供(配)电贴费,是国务院为扩大电 力市场、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,是规范 用电秩序、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。各地区要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(配)电贴费。
二、对停止收取供(配)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 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,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 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,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 行。
三、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,合理配置电力资源,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(含备用电源、保安电源)用电户,在国家没有统一岀 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,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 外,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。
四、 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 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。临 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。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 时用电的,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;确需超 过合同约定期限的,由双方另行约定。停止收取供(配)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 退还问题,仍按计投资[1993]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 行。
五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, 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 主管部门,在《国家.计委、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 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0] 744号)规定的 收费标准范围内,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,并报我委 备案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